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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审国资法 80位委员代表争议适用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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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6日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,对“国资法”的讨论最为激烈。 据不完全统计,在会上的分组审议中,有近80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全国人大代表参与了“国资法”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、建议。 尽管已经进入二审,围绕这部法律的争议还在继续。该法的命名、适用范围问题,在此番分组审议中仍然成为委员、代表们的焦点议题。 论争中,达成的一个共识是:中国第一部“国资法”,有先天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,但只要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,最终用一部或者一整套法律,将所有国有资产纳入其中,进行真正规范化、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市场化管理,才是正途。 适用范围过窄?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二审稿中,建议“将本法名称改为‘企业国有资产法’”。 而此番分组审议中,适用范围的确定,为委员、代表们的意见不尽相同。 全国人大代表周联清便明确提出,对本法律的适用范围,应调整为“所有的国有资产”。 其理由是,仅仅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做出规范,不能反映国民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期望,也没有充分体现十七大关于“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”的总体要求。 周联清同时指出,占有全部国有资产70%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能代表国有资产的全部,而如果国有资产法只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,容易给人产生错觉,可能会觉得其他国有资产,比如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,或者使人产生其他国有资产监管已经比较完善的感觉,默认当中存在的问题。 任茂东委员也认为,这样的范围处理不妥,不够成熟。他认为,其适用范围应该是大部分国有资产,不能排除金融机构。“金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所有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、管理要求、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都应有共性,重要金融资产只用行政法规规范是不妥的。” 丛斌委员同样坚持,无论在立法技术上,还是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,都不能把金融企业排除于本法的调整范围。 他指出,根据目前经济发展的形势,资本市场风险非常大,金融企业是资本市场的主体,一个国家资本市场运作得好与坏,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良性发展。而现在很多国有大型企业基本上都有投资公司,也要进入资本市场。 丛斌认为,对金融企业的管理,如果不纳入本法所调整的范围,在技术上说不过去。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,全国人大代表郑日强直陈,这次国有资产法还是比较保守的,覆盖面不大,将来颁布实施以后,还是有漏洞。 他指出,按照现在的法律,立法重点是在监督、管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、参股的部分资产,应该说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,是可喜可贺的。但还有很多资产,不是国有企业里面的资产,属于行政性事业单位的资产,搞了企业化运作,如学校,学校有很多校办的工厂、校办的公司等等,如果没有监管,这里就有漏洞。 审议过程中,徐显明委员提出这样一个问题,“这部法调整的范围到底该多大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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